【專題名稱】歷史中的原住民土地問題(1895-1960)
【主講人】詹素娟(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副研究員)
【時間】2016年11月9日(三)14:00~16:00(13:30 開放入場)
【地點】國史館4樓大禮堂(臺北市中正區長沙街1段2號)
【內容簡介】
臺灣是一個獨立完整的島嶼,住居其上的原住民概屬南島民族。17世紀前,原住民村落或社群的土地領有、開拓、爭奪與糾紛,自有傳統習俗、武力或社會文化邏輯等應對處理;而各部落或以個人私有、部落共有、頭目或貴族領有等形式,享有、分配並傳承祖遺土地,歷千年而不替。
17世紀後,由於一波波外來移民對臺灣強烈的土地需求,各政權亦藉此形成土地政策、相關制度的管理與分配,原住民的土地持有因此產生曠世劇變。雖然如此,因地理地形以及原住民分布、歷史變遷等緣故,島嶼臺灣分隔為東、西兩半,中央山地又自成格局,形成界中有界的複雜關係,也深刻影響原住民的歷史發展。不僅如此,原住民的「身分」與「土地」更是相互構成、彼此形塑的要項;若使用歷史語言,就是「蕃人」作為人群的身分,與「蕃地」的空間界定亦產生不可分割的關係。因此,本文目的固然在提供原住民土地政策或制度的歷史輪廓,但亦兼及空間與國家對原住民身分界定的關係。
一般說明或討論原住民土地政策、制度與歷史過程的研究,多從17世紀的西荷時代、鄭氏王朝、清代開始回溯,以至於日治時代迄戰後的「山地保留地」。惟17-19世紀末國家的土地政策與制度措施,均以臺灣西部暨近山地區熟番地權的成立與變化為主,此與日後所謂「蕃地」、「蕃人所要地」或「山地保留地」的政策形成、規範對象等差異極大,本文的討論予以排除。
基於上述,本文主要在說明日治時期「蕃地」從廣義到狹義的發展過程,東臺灣編入普通行政區及「平地蕃」人群類屬的出現,以及「蕃人所要地」的劃設情形,並試圖指出此一歷史過程的重要特徵。以下為內容綱要:
一、清代「界外番地」概念的回溯
二、日治時代的「蕃地」形構與原住民身分
(一)「蕃地」定義與法令制定
1.作為「官有林野」的初步確認(1895)
2.撫墾署對「蕃地」界線的初步形構(1896.3-1898.6)
3.山林資源的封鎖壟斷
(二)「蕃地」形塑的第一階段
1.確立西部臺灣田園所有權的土地調查事業(1898-1904)
2.隘勇線推進
3.屬地主義的人群分類
(三)「蕃地」形塑的第二階段:東臺灣的土地整理與劃入普通行政區
1.「民蕃雜處」與林野整理的發動(1910-1925)
2.設置日人移民基地的土地整理事業
3.「平地蕃」的形成與編入普通行政區
三、「蕃人保留地」的形成
(一)「森林計畫事業」的空間分類
(二)從「準要存置林野」到「蕃人保留地」
(三)「蕃地開發調查事業」對「蕃人所要地」的調查與調整
四、歷史轉折前夕的原住民土地特徵
1945年,臺灣再一次經歷政權轉移;行政長官公署在全面的接收工作中,
針對「蕃地」事務,係委由公署警務處接收,普通行政區則由民政處組織各州廳委員會接收。當此之時,日治時代未編入普通行政區而施以警察行政的「蕃地」事務,也在行政體系中重新調整安排。1946年3月,長官公署民政處第一科下設「山地股」,在地方行政外,增加「山地行政」一項,以主辦警務以外的業務。承載山地行政的具體空間,則是不久後以日治時代「蕃地」為基礎規劃的特殊行政區──「山地鄉」。
1946年4月,長官公署訂頒「臺灣省山地鄉村組織規程」,將遼闊的「蕃地」依地理環境、轄屬縣,編組成三十個山地鄉,成立鄉公所等機關,以納入民政部門;7月,公布「臺灣省各縣完成山地鄉村民意機關辦法」(9條),以推動「山地鄉」的地方自治事務。此時,除了臺東縣的蘭嶼鄉外,山地鄉均分佈在本島山地,為山地原住民的生活世界。另一方面,則將日治時期的「準要存置林野」名稱廢除,命名為「山地保留地」,專供維護原住民生計及推行山地行政之用,並訂定「臺灣省各縣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」,作為管理、使用山地保留地的主要依據。
延續並對應到戰後「山地鄉」、「山地保留地」者,即為日治時代的狹義「蕃地」與「蕃人保留地」。歷史轉折的當下,此兩種原住民空間的實態究竟如何,請參看以下兩表。
「蕃地╱山地鄉」指涉原住民生活領域,也是定義身分的依據;當年的「蕃人所要地」,所有權歸屬國家,部落住民則分配有集體使用權。惟此一土地區劃,必須與集團移住結合觀察,始能更為清晰,但本文目前力尚難及。
繼而,我們不應忘記,廣義「蕃地」時期的身分定義,與土地私有化後導致的轉賣與流失。亦即,日治時代的廣義「蕃地」,雖因東臺灣及若干沿邊地帶的劃入普通行政區,而分化為狹義「蕃地」與「分布於普通行政區蕃社」兩大空間系統;但總體而言,皆為定義「生蕃」群體的身分依據。然而,所謂「蕃人保留地」,僅為狹義「蕃地」上的「生蕃」住民所有,「普通行政區」的「生蕃」因已登記私有土地的業主權,與「蕃人保留地」並無直接的關係。此外,日治時代警察與人類學者調查繪製的各原住民族傳統領域,其空間範圍、性質與「蕃地」、「蕃人保留地」的關係,亦應進一步比較釐清,才能真正掌握歷史上的原住民土地問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