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專題名稱】過往土地改革的再審視
【主講人】徐世榮(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)
【時間】2021年1月7日(四)14:00~16:00
【地點】國史館4樓大禮堂(臺北市中正區長沙街1段2號)
【內容簡介】
臺灣土地改革之施行,其主要之目的乃是要解除富有的「地主」階級對於佃農或是雇農之不當剝削,尋追社會之公平與正義,「地主」在實施土地改革時期等於是一個剝削階級的代名詞,是必須予以制裁及消滅的。值得詢問的,臺灣在實施土地改革之時,到底有多少的「地主」呢?經過研究的耙梳,發現過去有關於台灣土地改革的研究,長期以來皆誤把「業主」當成為「地主」,讓這些業主(或是土地所有權人)承載了太多意識型態的負擔,而會造成這樣的結果乃是因為「地主」之定義是由權力的擁有者操弄。
經由比較的研究,若以國民政府在中國統治時代對於「地主」的定義,不論是依照何種的標準,絕大多數的臺灣業主根本都是不合格的,也就是大多數的臺灣耕地所有權人皆不夠資格被稱之為「地主」。然而,國民政府來臺之後,為了要實施土地改革政策,竟然將「地主」的定義做了毫無限制的擴張,凡是擁有耕地,並且將其出租者,即被冠之以「地主」的稱謂,而其命運也因此陷入慘境。
在這些業主當中,命運最為悲慘的,當屬共有出租耕地業主,他們大部分都僅是擁有小面積的耕地,根本不夠資格被稱之為「地主」,但是在國民政府的堅持之下,他們的耕地大概都被徵收並且放領給了佃農。分享者將指出,權力的擁有者為了達到其土地改革所設定的目標,不惜操弄農戶的分類與定義,這使得臺灣許多農戶的生活因此陷入的絕境。
對於國民政府這樣不一致的標準作為,分享者以為必須予以檢討與省思,應該要被更正,要有更為適當的分類來描繪彼等的恰當位置。另外,分享者也主張,土地改革應納入於「轉型正義」的課題中,由此來進行遲來的補救。